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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经县卫生局审核后,州(地)卫生局批准方可开展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须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请县卫生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八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1、地级市的区医院整体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市的市医院整体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州、县所在城镇由县医院(含中医院)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务,相对独立的大中型企业单位医院整体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1—10万人口为宜,社区居民从住所步行15—20分钟即可到达。
  3、基础设施: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根据覆盖人口和所辖范围,以600—3000平方米为宜;设备必须具备与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4、人员配备:每2000—40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之比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 (含相当学历)以上卫技人员不低于80%。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
  1、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5000—1万人口为宜,社区居民从住所步行10—15分钟即可到达。
  2、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居民居住状况划分:企事业单位为范围的“单位型”;地域为范围的“地缘型”;居民住宅小区为单位的“单元型”。
  3、基础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80—300平方米为宜;设备必须具备与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4、人员配备:每2000—40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之比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含相当学历)以上卫技人员不低于60%。
  第九条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1、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方便、距离较近、人口较少、条件具备的若干个乡也可只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距县级医院20公里以上、交通不便、人口相对集中、规模较大(编制病床15张以上)的中心卫生院可向医院规模发展,同时承担本辖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发挥覆盖乡镇的业务技术指导作用。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人口4000—20000人为宜,社区居民从住所步行30—60分钟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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