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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附:      青海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青海省区域卫生规划实施方案》、《青海省贯彻<关于发展城市社会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2002—2010年规划》,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全省各地2002年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是全省调整和优化基层卫生资源,评价和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据。
  第三条 根据实际,将社区卫生服务划分为城市(含城镇,下同)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含牧区,下同)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的原则,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满足社区内全体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有利于改善、提高综合卫生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建设规划指导下,按照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要求,以县(区)为单位按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统一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功能互补、定位明确。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据现有基层卫生机构,采取转、并、降、迁等措施,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上级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为指导,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得到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三)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坚持“六位一体”的服务方向,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使社区居民都能够拥有自己的全科医生。
  (四)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经县(区)卫生局报请州(地、市)卫生局审核,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须经服务中心报请县(区)卫生局审核后,州(地、市)卫生局批准方可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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