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社会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体现,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1、各州(地、市)、县均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织,卫生、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建设、计划生育、医药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2、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的困难,切实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体系。
1、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省级及各州、地、市、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2、财政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和制定社区卫生的公共财政定项、定额补助政策。各级财政应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的启动经费以及必要的维持资金,落实专职从事社区防保人员的基本工资和业务经费。
3、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的“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要求,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住院、家庭医疗、家庭病床、社区康复等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引导参保职工在社区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在农村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基本参与机构。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4、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在充分考虑社区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由省计委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统一制定。
5、各医学教学机构要设立全科医学专业,同时作为在职人员培训基地,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全科医生和护理人员。
6、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全科医师制度,确立全科医生职称系列,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工作,稳定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
7、城建(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建或改造居民区以及农村新规划时,应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建设规划;民政部门应对特困人群、优抚对象参与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的困难,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