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学校应积极向学生宣传地方病的防治知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病种宣传不同的预防卫生知识,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知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学校应制定地方病防治规划,保护学生身体健康。
第四章 学生用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用品生产单位的卫生监督,生产已列入监督范围的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单位应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三十条 学生用品的各销售单位,在进货时应向生产单位索取相应产品的卫生许可证或有关评审的证件,卫生监督机构对销售单位的索证情况要加强检查;同时加强学校组织学生集体购买的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索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生产及销售单位的有关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卫生知识培训、特殊行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到生产及销售单位,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卫生质量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内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取得预防性体检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爱滋病、疥疮、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便后洗手,工作时间严禁吸烟、喝酒、吃零食、吐痰、擤鼻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学校从业人员系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二次供水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