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学校普通教室外环境噪声小于50dB(A)。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各项食品卫生工作须严格按《
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章、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图书阅览室、学生宿舍、招待所、娱乐场所、体育馆、游泳场所、洗浴设施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严格按《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劳动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学生年龄、性别特点组织参加劳动,小学1—3年级可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4—6年级可参加轻微的农业或工业劳动;中学生可参加木工、电工以及农业的一般性劳动;女生劳动时要照顾其体力及生理状况,减轻其劳动强度和不参加接触冷水的作业。
2、中小学生不得参加危险性较大的高空、易燃、易爆、各类易烧伤的作业等,并不参加夜班的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保健待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要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劳动场所的卫生、安全防护等要求应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GB3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学校二次供水的卫生要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学校开水供应的卫生要求:(1)饮水器皿要定期清洗消毒;(2)供水应充足、安全、卫生;(3)学生自带饮水器皿;(4)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
消毒管理办法》,作好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