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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的通知

  第十五条 学校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工作计划、年终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
  第十七条 学校应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应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和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体育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制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体育场地和器材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应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应做到如下卫生要求:
  1、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2、每节课持续时间中小学为45分钟,课间休息时间10分钟。
  3、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或假期补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筑与设备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教室人均面积应符合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教室课桌椅的尺寸应符合GB7792—87《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的规定,课桌椅使用配套率达到100%,课桌椅(整套)与学生身高符合率达100%。
  3、教室黑板应符合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教室采光、照明应符合GB7793—87《中小学校教室采光照明卫生标准》的规定。
  5、教室微小气候应符合GB/T17226—1998《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和GB/T17225—1998《中小学校采暖温度卫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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