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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的通知

  第八条 学生宿舍设置设计应符合GBJ99— 86《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第九条 食堂设计卫生须达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游泳场所、公共浴池的设计卫生须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洗手设施以水龙头或水槽为宜;
  2、洗手设施以流水为主;
  3、80—100名学生设一个水龙头或600毫米长的水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其设置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学校有条件时,应采用水冲式厕所。
  2、室内厕所:(1)每层楼应设男、女生厕所,应有单独出入口;(2)厕所内通风良好,有排气管道和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3)厕所内应设污水池和地漏;(4)小学女生每20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毫米长大便槽,男生每40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5)中学女生每25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毫米长大便槽,男生每50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6)厕所内每90人设一个洗手盆或600毫米长盥洗槽。
  3、室外厕所:(1)室外厕所应设在距教学楼60米处;(2)有棚盖、防雨、防风及人工照明设备,蹲位之间要有隔板(墙);(3)踏板坚固、安全,踏板宽20厘米;(4)起粪口密封,蹲位及厕所周围无蝇蛆;(5)小学女生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每30人设一个蹲位或10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6)中学女生20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每40人一个蹲位或 11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中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机构,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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