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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的通知

  2、学校宜设在无污染源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
  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及危及学生健康的场所毗邻。
  5、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通过。
  6、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0米。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越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第五条 学校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运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容积率一般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2)有住宿生的学校应有供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3)学校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4)学校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堆放的用地。
  2、运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3平方米,中学每生不宜小于3.3平方米;(2)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GBJ99—86《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3)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4)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5)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3、学校绿化用地应符合:中师、幼师不宜小于每生2平方米,中学不宜小于每生1平方米,小学不宜小于每生0.5平方米。
  第六条 学校平面布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院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3、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他教学用房的位置。
  4、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的缓冲距离。
  5、建筑物卫生间距与朝向应达到下列要求:(1)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2)南向的普通教室冬日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3)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其间距不应小于25米,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米。
  6、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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