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的通知
(青卫法监[2002]30号)
各州、地、市卫生局、教育局,大中专院校,厅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学校卫生质量,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通过举办学校卫生从业人员培训班,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使校内经营单位了解《规范》,执行《规范》,同时加大对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学校卫生工作,促进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附件: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教育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
食品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设施卫生要求
第四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校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