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做好企业改革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纠正一些地方不严格按政策规定为企业职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致使参保人员大量流失的问题。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也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企业改革应在改革方案中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具体办法,并主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衔接,严格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参与企业破产改革方案的制定,帮助企业制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改革方案实施后,要及时掌握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的增减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保;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咨询,不断增强职工的续保意识和积极性;要开辟专门的经办窗口,为自谋职业人员续保提供方便。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或人员,帮助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二、切实做好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预留和欠费清偿工作
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预留和清偿养老保险费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纠正一些地方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政策一次性清偿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不按政策规定预留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凡依法宣布破产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必须优先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留足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预留养老保险费不到位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改制,在清算企业财产时,都必须按政策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企业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地税部门应严格按政策规定评审改制预案,凡未明确欠费清偿责任和制定欠费清偿计划的,其改制方案不予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