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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十、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对纳入普通高校管理,并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和服务范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执行;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参照省上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执行。
  十一、建立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和查询制度。为了规范单位用人和毕业生就业行为,加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服务与管理,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进行,从2002年开始实行用人单位需求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和查询制度。我省各地各用人单位、驻甘单位、部队(武警)及外省用人单位,需要在我省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都必须将需求信息及时报送甘肃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未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各高校招聘毕业生时,各高校应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十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院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采取措施实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加强毕业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干事创业。政府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要报道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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