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毕业生落户问题。继续执行《甘肃省人事厅关于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户粮关系迁转落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0]29号)规定。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根据其学历、培养方式及就业状况,分别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甘肃省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甘肃省实践毕业生回原单位工作通知书》、《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通知书》、《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手续到就业单位所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八、完善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0年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甘人事[2000]25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市、州)人事部门要建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信息登记制度,对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专人专柜保管。要加强择业指导和培训,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本人要求暂不就业的,其档案和户口两年内可保留在原就读高校。超过两年的,按择业期间有关档案、户口管理办法办理。
九、进一步深化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从2002年起,各地(市、州)所属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交由该地(市、州)教育部门管理。各地(市、州)教育部门要在该地行署(政府)领导下,根据社会需要,统筹考虑本地中师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保证我省基础教育的师资需求,高等师范学校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教育系统就业,其中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60%以上到基层办学单位就业;允许生源地放开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在全省教育系统内流动,专科毕业生可跨地区、跨行业就业,择业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凡属我省招生培养的紧缺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如不到我省教育系统就业者,应收取师范类专业财政专项补贴和专业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