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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五、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发挥监管作用
  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及其它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建立监管队伍,完善监管机构,省建设厅增设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是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是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是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是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七是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建设厅要和地、市、州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与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加强上下、全程的监管。
  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年度审计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
  人民银行要对经办银行承办的住房资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认真查处。
  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各地、市、州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管理规范、信誉好、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为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业务。
  七、进一步加强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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