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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进一步强化归集,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市、州)、县(市、区)应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对确有困难按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依法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而自行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给予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成本,缩短审批时间,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对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四、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主要对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购买国家债券、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品种、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进行清理。原管理机构资产应当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账户内。
  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债权、债务、净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债权债务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资金和逾期贷款要积极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资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7月底前全部收回;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逾期贷款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
  根据《通知》精神,由审计部门组织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送当地行署(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全省各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8月底前审计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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