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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各设区城市(地区、自治州)应按照“精简、效能”和“先组建、后撒并”的原则,设立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地、市、州行署(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按照《条例》、《通知》的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撤销县和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设分支机构,原管理业务由经办网点办理。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暂按以下5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从严掌握:一是距市(或地、州所在市、县、区)100公里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70%以上,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单位达到70%以上;三是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四是有开展工作必须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已实施电算化管理;五是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单位购建房贷款和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确保在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
  原单独运行的省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机车厂以及白银公司、金川公司、酒钢公司、玉门石油管理局等自行管理的住房公积金都应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上述单位设立分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一是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超过2千万元以上,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在1万人以上;二是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已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用于单位购建住房贷款确保在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三是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单独机构、管理制度、场所设施和人员;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是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帐实相符。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由地、市、州行署(政府)向省政府申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工作应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4个环节责任到人,分步实施。按先组建新机构后撒并原机构的顺序进行机构调整,做到“不断、不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由各地提出,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省编办审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具体设置及工作职责;资产的清理、核定、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安置;实施步骤等内容。实施方案应于7月下旬以前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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