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02]64号 2002年7月2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地、市、州行署(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或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委员由地、市、州行署(政府)聘任。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地、市、州行署(政府)聘任。委员总人数不超过25人,兰州市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0人(由奇数组成)。单位代表应兼顾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县(市、区)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充分考虑大型独立矿区所在城市的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名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法、自主、民主决策,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落实有关规定。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策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策不得干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银行。
各地、市、州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本《意见》精神,于2002年8月底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