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要加大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力度,充分调动出资人、管理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
1.推行并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要依照《
劳动法》的规定,确立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全面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内部待岗、培训再上岗等内部动态用工办法,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职工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制度。
2.做好人力资源的开发、引进、利用。
企业要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用人观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干部竞聘上岗制度,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办法,形成科学合理的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新机制。实行开放式用人制度,进一步拓宽选用人才渠道,高度重视培养内部人才,积极吸引和聘用社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把内部竞聘与社会招聘结合起来,真正形成“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才的激励力度,特别是对在市场开拓、管理创新、技术开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和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都可参照《自治区供销社控股企业及区社机关吸引人才办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3.进一步完善内部分配制度。企业要积极探索实行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方式,建立以效益为基础,富有激励作用,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能力的动态分配机制。改革传统的等级工资、技能工资制度,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扭亏增盈业绩挂钩,个人收入与工作绩效、风险责任挂钩的弹性工资制度,做到企业工资水平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能升能降,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高能低。要按照“两低于”的原则,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总额,企业在确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工资分配形式和具体操作办法;对收入分配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职工持股会讨论,并听取职代会、工会的意见。要积极探索个人以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操作办法,以加速资金聚集,促进技术进步,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
建立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成员劳动报酬制衡机制。董事、监事的劳动报酬由股东会确定,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劳动报酬要报请本级供销社审定,经营层成员的劳动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资产的保值增值挂钩,并根据社会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调节,加大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力度。
各企业要大胆探索经营者持大股、年薪制、期股期权制、股份奖励、关键技术折股等多种激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