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我区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0〕132号)下发以来,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70%以上的社有企业完成了改制,在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助农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供销社企业内部改革,进一步增强供销社企业的内在活力,更好地应对入世后的新挑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供销合作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把支持供销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对供销社改革的指导、协调、扶持、服务力度,帮助供销社企业依法规范运作,按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促进各级供销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革的领导,加快企业内部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积极探索搞活社有企业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不断提升供销社企业的整体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为"三农"服务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地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供销社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供销社四届六次理事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快推进社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实现社有企业体制的全面创新、经营机制的彻底转换和社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把社有企业进一步改造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现就全区供销社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体制创新要求,加快转换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