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邮政业务代办人员和单位邮件收发人员负有迅速、安全投递邮件的责任,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在收到邮件后5日内退还邮政企业处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故意延误期限投递邮件;
  (二)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利用职务侵占、冒领用户款项;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限制用户使用、选择邮政服务项目或者搭售邮品;
  (六)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地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地名标牌时,应当标示邮政编码。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在车站、机场、开放口岸转运邮件,有关单位应当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一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桥梁、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停地段行驶和停靠,遇有交通高峰或者清扫冰雪实行交通管制时,可以通行。
  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邮政专用车辆免办公路运输营运证,通过收费的道路、桥梁和隧道时,免缴通行费。

第四章 邮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
  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