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保证邮政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建设、邮政报务和邮政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邮政工作。自治州、市(地)、县邮政部门在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邮政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