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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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