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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7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6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
  (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人或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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