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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失效]

  (二)优化金融运行的政策环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银行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交纳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的优惠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和贷款优惠利率制度。制定和实施优惠的抵押贷款、担保方面的中介收费标准,禁止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注意解决好行政干预银企正常经营活动的问题,保证银行按照相关金融法规和市场经济原则自主经营,独立运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公正处理金融投诉事件,破除地方保护行为。同时,试点市要重视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农户陈欠贷款和农村集体经济贷款,协助好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工作,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为实现农村的金融安全打好基础。
  (三)改善金融运行的法制环境。要维护金融债权,切实解决当前金融债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要积极协调和督促司法部门执行好银行机构维权胜诉案件,为银行机构解除后顾之忧,坚定其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信心。坚决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为保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创建金融安全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省金融办、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科技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和省信用合作协会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和总结经验。
  试点市要参照省创建金融安全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形式,成立创建金融安全区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组织、指导、审定、协调工作。主要是:审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和退出金融安全区;推进金融安全区内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组织银企信息交流;考核金融安全区内银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业绩;处理投诉事件和协调解决金融安全区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省直有关部门和试点市要切实认识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意义,围绕创建目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确保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健康开展。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银企沟通会议,随时解决金融安全区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银企双方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有利于银行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出发,适时适度地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试点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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