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02]6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9月30日
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为了消除由于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省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市县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保证地市县2001年既得利益不受影响,确保地市县财政的平稳运行;所得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全省统一,便于加强税收征管;今后因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央财政从增收中给予我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省级增收部分,全部用于对地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所得税仍属于中央收入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分级次,一律实行中央与省或中央与地市县按比例分享。以省财政厅核定的各地市县2001年所得税收入为基数,实行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省与地市县不参与分享。
2.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级企业(详见附件1)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级分享收入,地市县不参与分享。
3.省直宣传文化企业(详见附件2)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级分享收入,地市县不参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