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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2月11日 川司发[1995]8号)


各市、地、州、县司法局:
  为了保证公证书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按照《四川省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报省厅。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书错误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证书质量,促进公证处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公证书错误:
  (一)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不合法;
  (二)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真实,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三)侵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公证书错误的纠正办法:
  (一)当事人发现公证书错误,可以向该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或要求公证处重新出具公证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向公证处提出赔偿请求。
  对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接受的次日起十日内予以核查,并经处务会讨论作出相应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核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书错误,可以责成公证处按程序核查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三)公证处发现公证书错误,由处务会讨论,作出撤销公证书、重新出具公证书、赔偿损失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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