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
下发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苏价服[1999]454号 苏司公[1999]01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要求,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下发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如下:
一、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二、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2‰收费,最低200元。
三、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二)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它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最低200元。
(三)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四、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四)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五)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六)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0元;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每件收费30元。
五、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