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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
 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 赣价费字[1999]19号)


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以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规定,请与《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1998〕814号文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38号)一并执行。
  一、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                         200元/件
  2.保管遗嘱            30元/年/件(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3.清点遗产
  (1)遗嘱经公证的清点                  200元/件
  (2)遗嘱未经公证的清点                 300元/件
  4.保管遗产(因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1)保管凭证                      100元/年
  (2)保管物品
  A.不动产                        400元/年
  B.动产                         800元/年
  5.确认遗嘱效力                     300元/件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分割、评估和估损

  1.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
  (1)公民个人                      300元/件
  (2)企业或其他组织                  1000元/件
  2.财产分割
  (1)公民个人                      300元/件
  (2)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分割              2000元/件

  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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