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
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 赣价费字[1999]19号)
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计委、
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以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规定,请与《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1998〕814号文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38号)一并执行。
一、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 200元/件
2.保管遗嘱 30元/年/件(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3.清点遗产
(1)遗嘱经公证的清点 200元/件
(2)遗嘱未经公证的清点 300元/件
4.保管遗产(因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1)保管凭证 100元/年
(2)保管物品
A.不动产 400元/年
B.动产 800元/年
5.确认遗嘱效力 300元/件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分割、评估和估损
1.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
(1)公民个人 300元/件
(2)企业或其他组织 1000元/件
2.财产分割
(1)公民个人 300元/件
(2)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分割 2000元/件
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