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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0—4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00—5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300元(登记费、认证费、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与公民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60元。
  2.代拟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100元。
  3.修改与民事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50元。
  4.修改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7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10—2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20—4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30—50元。
  (三)非诉讼代理,收费200—400元。
  (四)参与经济谈判,收费500—1000元。
  (五)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表公证词,收费500—1000元,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按所办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公证调解
  1.调解民事纠纷,收费50—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100—200元。
  2.调解经济纠纷,收费300—500元。
  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七)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每件收费30元(邮资、交通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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