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 豫价费字[1998]366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司法局,济源市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公证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每件收费400元;
(4)证明房屋租赁每件收费200元;
(5)证明赔偿协议、典当合同,每件收费200元;
(6)涉及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土地、荒山、荒地、水利设施、林木果园等承包合同每件收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