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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4.清点保管遗产,按受益额(扣除税费)的2%收取,最低2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100元的,按100元收取;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九、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十、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十一、现场监督公证
  (一)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取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办理拍卖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1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0.35%,按比例收取不到250元的,按250元收取;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2%;500001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5%,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2%;2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1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1%;1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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