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4.证明监护权、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30元。
5.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6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5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30元。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5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证明抽奖、抽签及其他现场公证,每件300—7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500—2000元。
3.证明物品销毁公证,每件500—1500元。
4.证明开标、决标,每件500—5000元。
5.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6.涉外收养公证指定管辖,每件收费100元。
7.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卷收费30元。
8.当事人举证有困难的,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每件收费50—100元。
9.公证书、其它资料翻译费,每千字6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外文打字、校对费免收。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10元。
十三、根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规定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