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委、福建省司法厅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 闽价[1998]费字362号)
各地市县区物委、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文件精神,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