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150元;
2.保管遗嘱和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50—100元;
3.遗嘱财产清点或保管,每件收费200—4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费400—9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公证:
1.办理劳务合同,每件收费40—60元;
2.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现场监督,每件收费700—1000元;
3.办理担保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等:
1.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0—80元;
2.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100元;
3.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60元;
4.解答法律咨询等,每件收费10—3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的收费标准:
1.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本与原本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每件收费50—100元。
2.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劳工赔偿金,每件收费40—60元。
3.公证书副本每件收费1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公证处增设新的公证服务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公证处根据《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提出方案,报省级物价、司法部门审批。
以上收费标准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