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应当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01〕61号)的部署和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和“三个代表”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力度,认真抓紧本级政府(行署)及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确保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附件:1、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予以取消或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定价)事项
3、授权(下放)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部分收费(定价)事项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67项)
一、发展计划委员会(共2项)
(一)审批2项
1.农转非指标的审批
2.棉花加工项目的审批
二、建材行办(共2项)
(一)审核2项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审核
2.墙改与节能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审核
三、纺织行办(共1项)
(一)审核1项
棉纺企业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审核
四、煤炭工业管理局(共1项)
(一)审批1项
自治区煤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五、教育厅(共9项)
(一)审批4项
1.各学校与国(境)外组织团体人士组织探险考察等活动的审批
2.自治区高校民文教材和地方性教材编写出版项目的审定
3.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计划和跨省区招生计划的审批
4.校办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
(二)审核3项
1.学校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利用节假日到开放地参观旅游的审核
2.申请到我区中小学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审核
3.高等学校科研课题立项的审核
(三)备案2项
1.高中会考学生转考、缺考、退考的备案
2.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备案
六、科技厅(共1项)
(一)许可(核准)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