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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3.证明抵押登记,按登记额的0.2%,最低200元/件;
  4.证明劳务合同:50元/件;
  5.证明农转非合同:50元/件;
  6.证明股票发行:30000—100000元/件;
  7.证明拍卖:比照经济合同收费,最低200元/件;
  8.证明开奖:2000元/件;
  9.证明开标、决标结果:5000元/件;
  10.证明抽号:50元/件;
  11.证明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割按标的额的2%,最低200元/件;
  12.证明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公民个人500元/件,法人单位2000元/件;
  13.起草及修改合同文本:200元/件;
  14.常年公证服务:双方协商收费;
  15.证明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约定按财产标的额的2%收费,最低200元;
  16.证明监护协议:100元/件;
  17.证明计划生育协议:30元/件;
  18.证明定向培训协议:300元/件;
  19.证明出国留学协议:500元/件;
  20.证明居住公证:200元/件;
  21.证明健康状况、尸体检验、尸体火化、指纹:200元/件;
  22.翻译:参照国家有关译文规定收费(公证书译文60元一件);
  23.外文打印、校对每千字收费3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24.解答法律咨询:公民个人10元/小时,单位3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25.查询公证档案50元/卷;
  26.保管遗嘱:30元(件)/年;
  27.保管遗产:双方协商收费;
  28.公证书副本:10元/份;
  29.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0元/件;
  30.专项调查:其调查费、差旅费、交通、住宿等由双方协商收费。
  八、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必须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九、以上收费规定请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制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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