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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
 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渝价[1998]29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司法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不断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够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印发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计价费〔1998〕81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执行: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加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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