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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5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障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正常使用,确保2003年1月1日起新版发票的全面启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工作
  各局应对已认购税控装置但未交款的纳税人逐户确认,对于在2002年12月15日前仍未交款的纳税人,视同放弃认购税控装置并应更改发票核定。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各局应督促服务商及时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对于以各种理由拖延安装的纳税人,应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工作,使服务商能够尽快安装。
  三、关于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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