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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 新价费字[1998]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处)、司法局(处)、兵团计委、兵团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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