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3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人发[2002]128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市属各高等学校人事处、毕分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共有北京生源本、专科毕业生4.5万余人,总数比2002年增加了8340人,增幅为22.6%,毕业生就业压力将会增大。为切实做好北京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北京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减少就业压力。
二、市属高校和与北京市实行共建的院校及京外院校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面向北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远郊区县、到高新技术企业就业。
三、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地区高等学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通知》(京教学[2001]19号)规定办理;委托和定向培养毕业生按协议和合同就业;北京生源到外省市协作培养的毕业生,按市属高校毕业生对待。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四、对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京外院校毕业生应一律派至北京市人事局,京内院校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转至北京市人事局或征得区县人事局同意后转至生源所在区县人事局。未就业毕业生应在市人事局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