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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工作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畴。海东、西宁及东部农业14县要率先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时间。2002年各(州、地、市)完成试点工作,2003年全面铺开,2004年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根据青国土资办发(2001)91号和青国土资土(2002)1号文件要求,严格工作程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做好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表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籍调查。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在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
  (三)权属审核。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权属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已签订过的进行核定)。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审核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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