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扩大公共中小巴按站停靠样板路段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实行营运违章超标即时淘汰制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两统一”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总检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清缴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拍卖款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粤渝省际道路客运班车专线运营管理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驾驶员培训<学员证>制度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核发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出租车行业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续(2)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
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深运[1999]362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布局、正确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顺应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积极引导汽车维修市场“统一、竞争、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办法》的实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专项业务范围,具体包括:
车身修理(含涂漆);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汽车发动机免拆清洗;汽车快修;发动机不拆卸维修与无磨损养护;自动变速器专修;汽车四轮定位;汽车防锈;汽车装修(安装防撞杆、行李架、定风翼、导风罩及豪华饰件);车箱改装;胎铃世界(改装豪华轮毂与轮胎);汽车音响等有关汽车的单项性维修业务。
二、上述专项汽车维修业户的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仍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可允许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兼营一至两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专项修理业务,但必须同时满足主营和兼营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的开业技术条件。
四、对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做出如下调整:
(一)特区内,按《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见附件)执行。
(二)特区外,山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参照《审查程序》的有关内容,自行制定开业条件审查程序,并按深运[19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开展审批业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程序
一、申办者领取《广东省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可到市局安技处或各分(区)局安技科领取);
二、申办者将申办材料上报市交通局办公室保密室(宝安、龙岗两区的申办者,其申办材料直接报两区交通局);
三、由市交通局办公室将申办材料批转有关业务处室阅处;
四、对申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主办业务处室与申办者所在的辖区分局共同赴现场审查;对申办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主办业务处室开具《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业务委托书》,委托辖区运输分局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审查意见书》赴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局;(市局与分局间公文的转移按文件交换方式进行)
五、由市局业务处室组织召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及复审。对通过审查、拟同意其立项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起草请示报市局分管领导签发后转省交通厅审批;对拟同意成立的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起草批复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对审查不合格的业户,起草简复函,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市局保密室;
六、业务处室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对经领导审核批准的申办业户,制作《技术审查合格证》;
七、由市局保密室通知申办者领取批复文件或简复函,由市局业务处室通知申办者到辖区分局领取《技术审查合格证》。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扩大公共中小巴按站
停靠样板路段范围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深运[1999]3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公共中小巴行业以崭新的面貌迈向二十一世纪,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将在今明两年内投入2500辆新一代公共中小巴。同时为进一步改善公共中小巴营运秩序,规范公共中小巴经营行为,在证询各辖区运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现决定扩大公共中小巴按站停靠样板路段范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样板路段范围及分工
管理中心:华强北路、华发路、燕南路。福华路(华强路以东)、振兴路、振华路、火车站西广场;新增:华强南路、百花一路、百花二路、百花三路、百花四路、百花五路、百花七路、华新路。
福田分局:深南大道(华侨城以东)红荔路、皇岗路、华富路、上步路、笋岗路(红岭路以西)、皇岗口岸。新增:福华路(华强路以西彩田路以东)、福强路。
罗湖分局:红岭路、爱国路、文锦路、东门路、笋岗路(红岭路以东)、布吉海关内;新增:人民南路、建设路。
南山分局:深南大道(华侨城以西)南新路、南头海关内、工业大道、公园路、蛇口港,新增:招商路、南山大道。
盐田分局:深沙路、沙盐路、深盐路。
宝安分局:新安二路、兴华路、创业一路、福安东路、上川路、公园路、前进一路、建安一路、宝民一路、翻身路。
二、要求
(一)新增样板路段从12月10日起执行。第一天以宣传教育、纠正为主,一般不作扣证、扣车处理。从第二天起,开始作违章登记查扣处理。对查处规定作统一要求:每违章1次,违章司机须到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培训3天,一年内累积3次,予以吊销准许证。同一线路车辆平均违章次数累计满3次,全线分批停业整顿各一天;同一线路停业整顿2次以上的,报市局批准将其取消线路经营权。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稽查制度。各责任运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运政稽查工作规范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稽查制度和监管措施。每个运管单位、每家协查企业要配备摄像机、照相机,采用录相、拍照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查,掌握违章车辆的事实情况实行量化管理,由运管单位发出违章车辆的司乘人员再培训等处理通知。要通过加强后期管理和有效、持续的监管,巩固样板路段的成果。
(三)专项稽查要采取运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联合稽查,但企业间实行交叉检查的办法,即企业尽量回避对自身经营线路的检查。
(四)市交通信息服务中心将每月违章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本行业公布公共中小巴企业违章情况比率排名,对于违章严重企业,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也实行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