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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三)尚处于行业试点阶段的“汽车四轮定位”、“汽车快修”等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经营网点的限制距离为3000米(特区外为2000米)。其它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经营网点的限制距离为2000米(特区外为1000米)。
  四、经营场所面积要求与建筑结构条件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一)一类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要求使用正规工业厂房。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厂内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及污水处理与吸尘设施,要与废油回收单位签定回收合同。
  (二)二类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要求使用工业厂房。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厂内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及污水处理与吸尘设施,要与废油回收单位签定回收合同。
  (三)三类维修业户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要求工业厂房或商业用建筑。停车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和污水处理及降噪设施。
  五、汽车维修业户的人员条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汽车维修业户的厂长、经理必须经过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即上岗证),方能上岗。
  (二)拟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申请者(负责人),必须先接受培训,经考核取得《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
  六、汽车维修业户的设备条件按国家标准执行,二类以上的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汽、柴油两种)。
  七、汽车维修业户应按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各种规章制度。
  八、开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汽车维修行业开业审批的审批权限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受理特区外申办者的开业申请的区交通局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要求和评定方法开展技术条件审查工作,对符合开业条件的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答复并上报市交通局审批或建档、发证。
  (三)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申办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仍不予受理。
  九、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类别变更等业务。本《办法》没有提及的条件均按国家标准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
           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 深运[1998]40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
  根据交通部[1998]2号令、3号令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关于维修企业配备的质量检验人员和价格结算人员与技术工人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16号令)关于申办维修业户的“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或一定)的技术能力并能直接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要求,《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深运[1998]318号)就有关培训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对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质按量实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以切实提高全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确保运行安全,决定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深圳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维修行业的副局长注1(注1:此处原文为:组长:杨观友)
  副组长:局政工人事处处长、局安全技术处处长注2(注2:此处原文为:副组长:胡剑平、马勇智)
  成员:各分(区)局、光明、机场交管所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分管领导注3(注3:此处原文为:成员:各运输分(区)局、光明交管站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安技处),成员由市局安技处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结合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全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
  1.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
  2.审核、检查培训计划和考核规范;
  3.组织编写和审定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制定评分标准;
  4.按考培分离的原则,审定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的资质条件,并对培训与考核机构聘用的教学与考务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5.对培训机构开展教学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6.审核、聘请考评员,并组织考评员参加考评工作;
  7.审定考试命题,并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8.试卷阅卷评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9.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各类证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出租小汽车司机
           承包合同中收取港币条款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 深运[1998]410号)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包括港币)计价结算。原出租小汽车承包标准合同中的有关收取港币的内容相应予以取消。凡与承包司机签定了收取港币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收取外币(含港币)或以外币(含港币)计价结算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行纠正。
  以上通知,希切实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油气库防雷
          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 深港[1999]18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天气极为异常,防雷防静电工作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做好港口码头特别是油气库设施的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将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列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促进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根据本单位建筑物特点,检查执行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标准情况,安置好防雷设施,以消除雷电隐患。
  三、制定防雷防静电检测工艺技术规程,严格按防雷防静电检测技术要求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
  四、制定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各类防雷防静电设施,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当发生雷击灾害时,应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及有关部门到雷击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完善防御措施。
  五、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实行防雷设施年检制度。各市重点防护单位应与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联系,每年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定期检测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我局将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各单位做好此项工作。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业
          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8日 深运[1999]4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确保《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加我局业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批环节与管理环节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对现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批例会及变更登记等制度做出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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