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考出租车司机工作流程的循环周期为一个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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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月25日前向培训中心申报拟聘用司机计划数(拟聘用司机计划数 │
│运输企业 │≤本公司车辆数的2倍减去现有持证上岗司机数,特殊情况情况需增加 │
│ │人数要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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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月30日前公告企业聘用司机计划和报考具体时间安排。 │
│ │ 每月5日前(2—3个工作日)受理司机报考,进行报名审批、收费、 │
│培训中心 │发证、电脑打印等工作。 │
│ │ 每月10日前(3—5个工作日)组织初选考试(理论、实操),并将 │
│ │于考试后第三个工作日(周六、日、节假日顺延),公布考试录取名单, │
│ │输入储备库,核发“初选录取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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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 │ 每月15日前(2—3个工作日),企业根据培训中心提供的司机储备 │
│和司机 │信息,司机凭“初选录取通知书”应聘,企业与司机实行双向选择,双 │
│ │方确定后,企业签署意见,要求拟聘用司机到培训参加岗位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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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日前(1—2个工作日)受理岗位培训报名,凭司机“初选录取通 │
│ │知书”和企业意见统一由公司办证员办理报名。 │
│ │ 27日前(5—6个工作日)受理岗位业务培训、考试(理论)如人数 │
│培训中心 │多则拟分A、B、C班,同时展开培训,训考时间另行安排。 │
│ │ 30日前(1—2个工作日)进行办证发证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管 │
│ │理中心。 │
│ │ 公开招考工作正常后,岗位培训除每月第一周不受理报名外,其余 │
│ │每周都受理报名,具体运作方法仍按目前的方法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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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 │ 根据岗位“培训合格证”,受理办理司机“驾驶准许证”并将办理情│
│ │况及时反馈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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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初选理论考试为综合性试题(包括文化课),报名时发参考资料,实操考试为场地实际操作(详见附后考试办法)。
2.初考原则上不限制参加报考司机数量,培训中心可从报考时间上加以限制。录取司机采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方法,每月录取人数量不应超过拟聘用司机计划数的三倍,即本月录取人数≤本月拟聘用司机计划数的三倍减去司机储备库的人数,未被录取者可在下月继续报考。
3.“初选录取通知书”有效期外地户口司机为3个月,本地户口司机为6个月。
4.对企业拟用司机上岗进行培训,侧重于岗位业务的需要,以注重实效为原则,经培训后只考理论。
5.司机训考费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注(注:此处原文为:司机报考收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初选考核费,第二部分岗位培训费,两部分合计总费不超过现行同类业务培训收费;费用主要用于场地租用、水电、人工、考务、车辆油料、资料等开支。)
四、实施的建议和要求
(一)待本实施方案批准后,要抓紧前期的软硬件准备工作,届时请市交通局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统一部署和协调行动,及时召开运输企业经理座谈会,并做好前期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建议成立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交通处、政工人事处、培训中心、管理中心、部分运输企业等单位参加,定期召开协调会,做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三)培训中心拟组成招考工作小组,由培训部、技鉴部、综合部等部门参加,分头对电脑联网、电脑软件、程序编制、训考报名、教材、场地等一系列工作进行准备。并对原有的报名、培训、考核等程序和内容进行相应的改革。具体要求:
一是统一调整和安排人员,充实电脑操作管理及资料库存等人员力量,推行“三化”管理,从制度上落实定员定岗定责工作,确保每一环节连贯,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是建立与管理中心电脑网络,互通运输企业人才、车辆资料信息。建立电脑储备库,将持有“初选录取通知书”的司机资料输入电脑,供运输企业用人单位选择。届时请市交通局办公室、管理中心支持配合,统一设计、规范程序、编制项目、内容等。
三是按照规定公告、报考、培训的运作流程和内容标准做好每一项准备工作,改建办证室并设五个窗口,三个受理报名、一个收费、一个办证用。报名审批的内容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采取两人审批制,以提高工作效率。考试采用电脑出题和评卷,实操考试仍为场内驾驶,考试方式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四)要求运输企业积极配合出租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司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虚报、不违反廉政制度。
(五)要求报考的司机应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驾驶证等资料报考,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培训学习,在训考中严禁徇私舞弊。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汽车维修业
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 深运[1998]386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
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7.1—3.—1997)已颁布实施,省交通厅为此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为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局制定的《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对新国标达标企业的考核,原则上参考《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未实施。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汽车维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和《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了新的汽车维修业户进入我市汽车维修市场必备的准入条件和已进入市场的汽车维修业户在其中经营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及审批过程的具体要求和办法。
二、汽车维修企业类别与项目注(注:此条原文为:二、允许限制发展的汽车维修企业类别与项目。)
(一)汽车维修一类企业
(二)汽车维修二类企业
(三)汽车维修三类业户中的“车身清洁维护”、“气缸镗磨”、“曲轴修磨”、“汽车冷气(限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网点)”、“轮胎修补(限宝安、龙岗两区及盐田、南山两区部分偏辟的村镇)”、“汽车四轮定位(行业试点)”、“汽车快修(行业试点)”
三、汽车维修行业经营场所的规划与布局
(一)拟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申请者,经营地点应尽量选择现有的工业区或工业开发区,经营场所周边300米内应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图书馆或其它文化设施、 100米内应无居民住宅,应远离政府办公机关、社会公众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申办汽车维修一类、二类企业,申请者原则上不得在现有汽车一、二类维修企业周围1000米内选择经营场所(工业区内不受此限制)。
(二)拟经营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业务的申请者,经营地点应选择现有的工业区或商业用建筑,经营场所周边200米内应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图书馆或其它文化设施、100米内应无居民住宅,应远离政府办公机关、社会公众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申办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不得在现有同样项目的经营网点周围800米内选择经营场所(工业区内此限制距离为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