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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商业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
  (一)中标的商业机构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的:
  (二)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但不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履行协议的;
  (三)为达到中标目的而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市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的,应当向中标商业机构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十五条 中标的商业机构应当在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之日起10日内按协议书要求向主管部门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因相对应的单位或建筑物(群)搬迁、变更、撤销、消失或停靠站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停靠站名称难以或不能体现本站区域的特征时,主管部门应重新命名或招标命名。
  按前款规定,重新命名或招标命名的停靠站,原已签订有《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的,该协议书由主管部门无条件终止执行。
  第十七条 前条所列情况下,非商业机构申请以其名称命名停靠站名称,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更改相应停靠站名称,相关站牌变更费用由相应非商业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以商业机构名称命名的停靠站名称引致的公共交通线路相关站牌变更的费用由相应商业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停靠站命名的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公共交通行业发展。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站名有偿使用名义向商业机构收取费用的,应立即终止上述行为,由主管部门按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
            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28日 深运[1998]318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各汽车维修业户: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汽车维修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广大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素质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就目前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而言,不论是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还是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不利因素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市维修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针对上述这些存在的问题,今后,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也将从现在以厂房、设备等硬件设施为主转变为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等软件条件为主,实现从管“死物”到管“活人”,从管“企业”到管“全员”的综合治理。因此,决定在全行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维修行业厂长(经理)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
  2.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
  3.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
  (二)培训学时
  上述三部分培训内容中,每部分培训内容的学时分别为50个学时,对三部分培训内容的考核共计10学时,总计为160学时。
  (三)培训方法
  参加培训的学员,根据指定的教材采取以自学为主,考前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接受培训。
  (四)培训考核及发证
  每一部分培训内容完成后,将进行单项考核,考核采用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员所学习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凡考核合格者,由市交通局核发单科学习《结业证书》。学员如修完所有上述三部分的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全部合格者,将由市交通局核发《深圳市汽车维修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该证将作为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厂长或经理)的上岗证,并在每年度的年审中作为一个专项考核内容进行审查,对凡未按当年度年审要求,取得单科《结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厂长(经理)所在的维修企业,将一律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五)实施步骤
  1.对现有各类维修业户的经营者
  对现有各类维修业户厂长(经理)的培训将按计划分阶段分批进行,预计在今后一年内完成。
  2.对新办业户的经营者
  对新办业户的厂长(经理),从1999年元月1日起将实行先培训后执证上岗的制度,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的申请者(负责人),必须先接受培训,经考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审批。
  二、对价格结算人员的培训
  待《深圳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工时定额》)2编制完毕,并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根据交通部[1998]2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时定额》的有关内容,再制定学习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标准。
  三、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对其他从业人员(如质量检验员、技术工人)的培训,严格按交通部[1998]2、3号令和省交通厅《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公开招考出租车
           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10月13日 深运[1998]320号)

局培训中心、管理中心、各出租车运输企业:
  培训中心和管理中心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认真研究,拟定了《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局认为该《方案》是可行的,同意实施。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少司机报考出租车驾驶员准许证的中间环节,防止中间人在司机承包车辆或报考准证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制度,增加训考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市交通局1998年7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特制定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交通系统行风建设,树立深圳市交通行业新形象,提高驾驶员素质,加强培训工作势在必行。因此,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招考培训工作做出适当调整和改革,逐步使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的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实施原则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凡符合报考条件,愿意从事出租车驾驶的司机(有深圳户口者优先)都可按照有关的规定要求,直接到培训中心报名参加初选考试,择优录取进入培训中心和管理中心司机储备库,通过企业与驾驶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办法,实现司机人才合理流通配置的目的。
  三、实施步骤
  首先明确司机报考工作中各关连单位(个人)职责和任务,其次规范运作流程和内容。
  (一)职责和任务
  实行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的工作涉及到训考单位培训中心和营运管理单位营运汽车管理中心,以及训考对象出租车司机和用人单位运输企业。其职责和任务区分如下:
  1.培训中心:按规定时间受理运输企业申报拟聘用司机计划数,根据企业车辆核定计划数;按规定时间受理出租车司机的公开报考,组织培训和考试,并做好初选工作;根据本月聘用司机计划数按比例择优录取合格司机,颁发“初选录取通知书”,并将其录入电脑储备库,供运输企业和司机双向选择,完成岗位业务培训工作。
  2.管理中心:根据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办理“准许证”,并及时给培训中心反馈信息。
  3.司机:按规定的时间到培训中心报名,条件符合者,持“准考证”参加初选的理论和实操考试,被择优录取者进入司机储备库。尔后可凭“初选录取通知书”到有关企业应聘,运输企业和司机实行双向选择,双方确定后,拟聘用司机应报名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者持“培训合格证”到管理中心办理“驾驶准许证”。
  4.运输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培训中心申报拟聘用司机计划数。并从储备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机,经面试后,确定应聘司机对象。
  (二)运作流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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