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局交通处“批准进站通知书”复印件;
(三)省厅运管处线路标志牌复印件:
(四)原进站证复印件;
(五)车站证明原件;
(六)登报遗失证明原件(换发进站证免交)。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包括档案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2、3、4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线路标志牌、原进站证有效期限;
(三)到客运站调查进站率、实载率;
(四)填写进站证审核表(表3),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3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3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3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表3上补填进站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进站证核销登记表》(表4)上签名并领取进站证;
(三)办证人员将表3第二联及表4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市内旅游包车牌补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旅游包车牌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四)登报遗失证明原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核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2、3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年审档案核对该车资料;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旅游包车牌审核登记表》(表5),出具审验意见,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5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5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
五、打印底表纸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审核表上补填底表纸自编号。
六、发放包车牌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征费窗口缴纳押金(1000元人民币/个),并领取收据;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回执原件、在《市内旅游包车牌核销登记表》(表6)上签名并领取底表纸及包车牌;
(四)办证人员将表5第二联,表6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市内旅游包车牌核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运力指标批文复印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批文期限及批准车辆数量、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期限;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旅游包车牌审核登记表》(表5),提出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5内容是否无误;
(二)审查是否符合批文规定;
(三)在表5上填写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主办人员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
五、打印底表纸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审核表上补填底表纸自编号。
六、发放包车牌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征费窗口缴纳押金(1000元人民币/个),并领取收据;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回执原件、在《市内旅游包车牌核销登记表》(表6)上签名并领取底表纸及包车牌;
(四)办证人员将表5第二联,表6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
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 深运[1998]3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管理,方便市民乘车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共汽车、公共中小型客车、城镇郊线大巴线路中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车停靠站的命名和变更。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是停靠站命名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命名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为停靠站命名或变更停靠站名称。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命名应按照方便市民辨认的原则,首先考虑以位于该区域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等非商业机构和市政府开发的安居住宅区及市政道路等(以下简称非商业机构)的名称命名。
第五条 停靠站以单位或建筑物名称命名的,该单位或建筑物应能体现本站区域的特征,并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 以停靠站区域的商场、商品房住宅区、经营性企业及其建筑物(以下简称商业机构)名称作为停靠站名称的,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商业机构可以参加投标。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在招标日之前15日向招标命名的停靠站区域内的商业机构发出邀请招标书。
邀请招标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命名的停靠站地点;
(二)停靠该站的公交线路、车辆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四)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商业机构应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招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支付约定遵守招标规则的保证金。
第十条 主管部门设立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对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的中标商业机构,由主管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中标企业签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对未中标的商业机构,市主管部门将保证金于定标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对中标的商业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于签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