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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注:本篇法规中《深圳市公路局关于运管单位受理道路运输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出租小汽车司机承包合同中收取港币条款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油气库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和<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审批程序>及有关申办表格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续(1)
 深圳市公路局关于运管单位受理道路运输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深运[1998]17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局领导批准,现决定从七月一日起由各分(区)局受理部分道路运输证件(道路旅客运输营运证、深圳市旅游包车牌、特区内进站证)发放工作。请需要办理上述证件的单位持有效证件向所在辖区分(区)局按规定程序申办。
  特此通知。
  附:各类证件申办程序

道路客运营运证核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运力指标批文复印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车辆购置附加费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须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1、2、4、5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批文期限及批文批准车辆数量、许可证期限;
  (三)对照《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上车辆牌号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1内容是否无误;
  (二)审查是否超出运力指标批文规定范围;
  (三)在表1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1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表1上补填营运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持批准同意的表1到征稽办交纳运管费;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表1第二、三联及回执原件,在《营运证核销登记表》(表2)签名并领取营运证;
  (四)办证人员将表1第三联、表2、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运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登报遗失证明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原营运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1、2须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包括档案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第2、4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年审档案核对该车资料;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1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1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1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表1上补填营运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营运证核销登记表》(表2)上签名并领取营运证;
  (三)将表1第三联及表2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程序

  一、申请人(班车客运经营者)向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交通处“批准进站通知书”复印件;
  (二)省厅运管处线路标志牌复印件;
  (三)与车籍地运管部门签订的有偿使用协议书复印件(省际班车免交);
  (四)车籍地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通用线路牌免交);
  (五)与车站签定的进站协议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协议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
  (三)填写《深圳市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补办及换发)审核表》(表3),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审核表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3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3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表3上补填进站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进站证核销登记表》(表4)上签名并领取进站证;
  (三)办证人员将表3第二联及表4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遗失补办及换发程序

  一、申请人(班车客运经营者)向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站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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