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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商品交易
        市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20日 深统信通[2000]2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我市实施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和第十九条“企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商品交易市场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的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
  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与其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机构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市统计局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采集方法



  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和深圳市商业统计制度及本企业的需要建立统计调查制度。该统计调查制度要能够满足国家、省和深圳市统计制度的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本企业的需要。我市将超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列入全面调查范围,按季度报表,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每年年终报一次报表。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调查制度要随国家、省、我市统计制度的变化而调整统计调查内容。目前,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方式不同,市场差异也较大,各商品交易市场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或抽样方法,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采集的数据必须反映商品交易实际情况,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章 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统计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不得以各种理由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得伪造、篡改。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人员(含统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对本单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为了保证统计报表填报质量,商品交易市场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基础性工作:1.建立健全与之相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并认真填写、保存,作到数出有据,原始记录凭证、台帐与统计报表数据相衔接。2.建立统计报表搜集汇总传递工作网络(流程图),理顺报表传送渠道,明确网络各结点工作责任,确保统计报表传送渠道畅通无阻。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组织统计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应建立必要的统计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包括专、兼职统计员、统计负责人、主管领导的工作内容、工作责任、任职要求等。
  二、统计报表审核、订正制度。明确各种报表数据审核步骤、审核方法、审核内容及数据出现差错的订正方法及责任,对报表数据起质量控制作用。
  三、统计工作交接制度。当统计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进行统计工作交接,明确交接内容、交接方法等。
  四、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凭证、记录、报表等都应该进行归档,以便对统计工作过程进行记录和查询,明确归档范围、档案管理方法等。
  五、统计检查制度,根据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市统计局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方案来检查企业上报的数据,并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人员在完成好统计报表任务的同时,应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调研所得到的情况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和有关方面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统计分析报告要做到有观点、有数据、有建议,内容详实、可靠,具有参考价值。

第六章 统计培训



  商品交易市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本单位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并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人员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七章 统计现代化建设



  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统计报表报送自动化,各商品交易市场应配备必要的计算、通讯、传输设备,有关统计人员应学会操作技术,运用现代化手段完成统计工作。

第八章 奖惩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年终实施“百分制评比制度”并进行表彰。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现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进行处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三个业务性文件的通知
        (2000年4月21日 深统信通[2000]47号)

各业务处、室、中心、队: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粤统办字[2000]8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0]9号)、《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2000]9号)和《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国统办函[2000]18号)等三个业务性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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