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东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
粤统涉外审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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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申请进行的
符合《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予以批准。
广东省统计局
年 月 日
广东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
粤统涉外审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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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申请进行的
由于不符合《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不予(暂缓)批准。
广东省统计局
年 月 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深统信通[1999]92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统计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决定于199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管理。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登记时间拟在2000年上半年进行,具体事宜将在“实施统计单位登记管理通告”中另行通知。
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9年7月29日 深府函[1999]44号)
市统计局:
你局制订的《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请印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 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统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第三条 深圳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是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 统计单位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原则。各区统计机关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登记工作,统计登记单位到单位住所地的区统计机关办理统计登记。
第五条 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单位住所地的区统计机关办理统计登记。
新设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住所地的区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
第六条 统计登记单位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登记注册类型、地址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统计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合并、分立的,应在批准或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证件办理统计登记: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
(四)其他经济组织凭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先向单位住所地的区统计机关领取《统计登记申报表》,填好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区统计机关。
各区统计机关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交的《统计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十条 统计登记单位每年要办理《统计登记证》年审一次。
第十一条 《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遗失或者毁损,应当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统计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每4年更换一次。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深圳市统计局发布换证通告之日起60日内,持《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向原统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换证的,视为不办理统计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统计登记收费标准依照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统计登记费用管理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统计登记申报表》、《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由深圳市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办理或逾期不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按照《
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日 深统信通[1999]108号)
各职业学校:
现将《深圳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暂行办法
各职业学校:
根据国家统计局、
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9]71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颁布的《关于开展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育函[1999]31号)的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统计上岗资格证书。为了做好职业学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现将我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报考对象
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职业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均可报名应考。
二、考核的组织
市统计局和市教育局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点学校的审批、备案以及培训与考试的监督工作。市统计局负责采购教材、培训师资和考试的组织、指导、阅卷、检查评估工作以及统计上岗证书的验印、发证、注册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各学校开展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考前培训、考试点的规划布局以及发放教材、组织考试报名等工作。
三、培训办法
参加考试的学生一般要经过《
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课程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各职业学校自行安排,各校要切实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在认真完成对学员注册、编班的基础上,安排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丰富、讲课效果好的老师担任教学班的教师,课时由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安排,或纳入教学计划或采取业余辅导的形式,但不能少于120课时。师资缺乏的学校可以择优选聘校外人士担任培训班的教师,考生少的学校也可以组织本校的考生到附近的考试点学校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教材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组织编写的《
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为了把培训工作做好,将在适当的时候举办师资培训班。
四、考试安排
统计资格上岗证书的考试科目为3门,即
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命题,
统计法基础知识由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和深圳市统计局共同命题。市统计局负责阅卷评分及试卷印制等工作。
五、报名与发证
报名工作由各考试点学校具体办理,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负责汇总全市的报名情况并接受非考试点学校的个人报名,学生参加统计资格上岗证书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经审核符合发证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获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市统计局验印的统计上岗资格证书。
六、考试点审批与备案
考试点设在具备开设了统计课程,潜在考生较多,有较好的考试环境,交通便利等条件的职业学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各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情况,确定市财经学校、市职业技术学校、文锦职业学校、市成人中专学校、华强职业技术学校、宝安中专、布吉中专为考试点学校,各考试点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试点备案登记表”送交市教育局东门办公楼108室(市教学研究室职教组办公室),由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教育局双方审批盖章,由统计局负责将“考试点备案登记表”报国家统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