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2)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
│ 代码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
│ 100 │ 内资企业 │
│ 110 │ 国有企业 │
│ 120 │ 集体企业 │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 140 │ 联营企业 │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 149 │ 其他联营企业 │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170 │ 私营企业 │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 190 │ 其他企业 │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330 │ 外资企业 │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附件三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