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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二)

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国统审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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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关于统计
          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 深统信通[1998]88号)

各区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资产控股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日 国统字[199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
│  代码         │  分类及构成            │
├─────────────┼───────────────────┤
│  1           │公有经济               │
│  11          │  国有经济             │
│  12          │  集体经济             │
│  2           │非公有经济              │
│  21          │  私有经济             │
│  22          │  港澳台经济            │
│  23          │  外商经济             │
└─────────────┴───────────────────┘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附件一、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四、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有利于统计资料的整理加工,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经济成分。即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根据上述五种实收资本之间的比例,按经济成分可以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划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根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以单位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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