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国统审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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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关于统计
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 深统信通[1998]88号)
各区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资产控股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关于印发《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日 国统字[199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
│ 代码 │ 分类及构成 │
├─────────────┼───────────────────┤
│ 1 │公有经济 │
│ 11 │ 国有经济 │
│ 12 │ 集体经济 │
│ 2 │非公有经济 │
│ 21 │ 私有经济 │
│ 22 │ 港澳台经济 │
│ 23 │ 外商经济 │
└─────────────┴───────────────────┘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附件一、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二、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四、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有利于统计资料的整理加工,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经济成分。即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根据上述五种实收资本之间的比例,按经济成分可以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划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根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以单位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参照《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